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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肥买房】楼市乱象丛生不怕不怕啦,合肥市政府出新通知~

发表于2014-07-15

未按期开竣工、未取得许可证就违规预售、发布虚假销售广告……

这些房地产市场上的乱象,是不是曾经困扰过你?

你是不是也吃过哑巴亏无处讨公道?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合肥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七大领域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

房屋质量:严重质量缺陷开发商应退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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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就出现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经检测,对一般质量缺陷的,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退房时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如遇的则应以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买卖合同:开发商不得自制免责条款

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格式化,“也就是在示范合同文本的一些条款空白处,单方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这种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引发合同争议。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房产局将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

广告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房”

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有关负责人说,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随后,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之前的宣传加以否定,从而引起大量的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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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或者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事项的承诺。另外,也不得使用“名校”“房”等内容。涉及的,应将辖区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房屋销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将受罚

《通知》要求,开工的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全部申报预售,原则上应按预售方案进度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登记、、认购、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房屋交付:应按户出具验收合格资料

《通知》规定:“商品房交付业主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购房业主。”

质量保修:确认完成保修才返保证金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保修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物业管理:物业“跑路”将暂停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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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超标准收取佣金、经手购房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以及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处罚,同时载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信用记录。

合肥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和缴纳履约保证金、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或应当退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以及拒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等,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资质延续。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承接或分包物业服务项目。









发表于2014-07-15

制度太重要了!!!赞一个!!维护业主的权益!!

发表于2014-07-15

有钱就能解决 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啦 吃亏的还是老百姓额

发表于2014-07-15

合肥现在不管不行了。。开发商乱来的很 

发表于2014-07-16
四年的光影一瞬间,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合肥买房】楼市乱象丛生不怕不怕啦,合肥市政府出新通知~”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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